这些情形应该组织重新评审吗一看便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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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项目资格审查错误,可以组织重新评审吗?评审错误给小微企业价格折扣被质疑,可否重新评审?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质疑后检查属实需重新评审吗?……这些出现在采购实务中的情况究竟该不该重新评审呢?

问:公开招标项目资格审查错误,可以组织重新评审吗?

答:不可以重新评审。公开招标重新评审项目只限评标报告签署后出现四种情形: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除此之外,不可以组织重新评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问:评审错误给小微企业价格折扣被质疑,可否重新评审?

一采购项目活动中,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但事后质疑查实小微企业6%的价格折扣本不应该享受,专家在评审时误给了价格折扣,评标结果已经完成。这种情况算不算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能不能开展重新评审?

答:评审错误的,属于重新评审情形的,如“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可以重新评审。否则,不能重新评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38号)规定,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问: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质疑后检查属实需重新评审吗?

答: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并不属于重新评审的四种情形(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因此不能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质疑属实的,中标无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查证属实的,财政部门将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如果质疑后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已导致中标结果改变,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问:中标公告发布后受到质疑才发现评标有瑕疵,须重新评审吗?

答:如果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出现四种法定情形,可以重新评审。重新评审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重新评审是否需要报主管部门法律并没有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问: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评审被质疑,可以重新评审吗?

某公开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未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采购人在调查时发现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评审,导致评错分。此时应该重新评审还是重新组织采购?

答:如果发现的问题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请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当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某一客观评审因素的评分相互之间是一致的,但与该客观评审因素的实际应得分数不相符时,也应可以修改。因为原规定属于全体评委中至少有一位评委的评分有误,而所述情形属于全体评委的评分均有误,既然对前者允许修改的话,对后者更应允许修改),修改评审结果。并将重新评审的情况编入修改后的评标报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采购部门报告。

如果发现的问题是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且中标合同尚未履行,则可以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而不是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如果中标合同已经开始履行,则只能以书面形式报行本级财政部门,并根据财政部门的意见决定后续如何操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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