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精准的检察监督助力“切实解决执行难”
——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之我见
作者:黄志佳
近日,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
监督职能作用、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
如何完成这一重大任务,有关方面必须认真答卷。《意见》明确提出了完善机制的要求。笔者认为,应以精准的检察监督助力“切实解决执行难”。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简称“纲要”)要求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零容忍”。缺少监督的执行容易导致不规范执行行为。为了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实现执行规范化,有必要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其中的重要一环是加强检察监督。
一、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
(一)执行检察监督卓有成效
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等法律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简称“检察监督”。其中,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简称“执行检察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执行检察监督,卓有成效。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进行监督;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形式、程序。许多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联合出台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的具体办法,不断推进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部分地方开展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试点工作。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卓有成效。仅年至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即根据当事人及案外人的申诉,针对民事执行中法官不当或违法执行、滥用执行权徇私枉法等问题,运用检察建议、督促执行意见、督促意见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开展检察监督,纠正20多起执行错案,涉及金额数亿元(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江必新主编《强制执行法理论与实务》,年6月第1版,第——页)。“基本解决执行难”,检察监督功不可没。
(二)执行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虽然如此,法律关于执行检察监督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关于民事执行案件,民事诉讼法除了第十四条外,仅在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实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具体规定对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进行检察监督的程序、内容、措施、目的、保障。实践中,执行检察监督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简称”两高”)的联合司法解释或联合文件。这样的解释、文件,相比于法律,层级偏低,并且,作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与作为被监督者的审判机关,不可避免对许多问题难以形成一致意见,导致执行检察监督难以正常开展。中共中央近日发布的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指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笔者理解,包括检察机关执行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
二、以精准的检察监督助力“切实解决执行难”
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出台《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如何完成这一重大任务,有关方面必须认真答卷。《意见》明确提出了完善机制的要求。笔者认为,通过完善三大诉讼
法或者制定专门的强制执行法等方法,细化并严格执行执行检察监督的程序、执行检察监督的保障措施等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以精准的的检察监督助力“切实解决执行难”。精准的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精准的检察监督的目的。将支持与监督并重作为检察监督的目的。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检察监督中发现执行人员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或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应立案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委员会沟通。有关国家机关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应当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处理。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二)精准的检察监督程序。为了兼顾监督与执行、私权与公权,除非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且有检察监督必要的,一般不主动启动检察监督。对民事执行,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主动监督。除此以外,一般应该根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启动监督。行政执行往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但因行政机关作为申请人有权对执行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当事人申请或案外人申请或举报的情况下可进行监督,可随机抽案监督;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缺少申请人监督,应当依职权启动检察监督。针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缺少申请人监督的特点,可规定罚金、没收财产、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等事项,由检察机关申请立案,享有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如此不仅可以加大执行监督力度,而且便于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代为析产之诉、代位权之诉、撤销权之诉等诉讼的提起和审判,解决缺少申请人难以解决的相关实体争议,为人民法院执行扫清障碍。
(三)精准的检察监督内容。检察监督的初衷是弥补人民法院自身监督的不足,对于通过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程序能够达到监督目的的,不宜启动检察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有其合理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号)》规定,对民事执行、行政执行检察监督的内容包括:人民法院是否及时兑付执行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二百二十七条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是否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是否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此外,笔者建议将是否超标的查封、是否存在违法减缓免执行费用、是否无法定理由不执行罚款或拘留决定、是否违法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等事项纳入对民事执行、行政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高检执检〔〕52号)规定,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监督的内容包括:人民法院的财产刑执行立案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法院的财产刑执行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法院是否及时足额上缴罚没款、是否及时退缴赃款赃物;人民法院的延期缴纳、减少或者免除财产刑的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终结执行财产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对财产刑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受理被执行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财产刑执行相关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四)精准的检察监督措施。检察机关可依法调阅被监督单位的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深入推进全国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科学运用大数据,掌握发现问题线索的“放大镜”“显微镜”。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检察建议书,统一由同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检察机关、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或监督机关、监察机关、有关党组织、任免机关依规依纪处理。
(五)精准的检察监督制度保障。各级党委政法委要领导、支持、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执行检察监督。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执行检察监督。加强对执行检察监督的监督制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支持执行检察监督。加强对执行检察监督的经费保障和办案业务装备建设。加强执行检察监督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进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
(六)精准的对检察监督的制约机制。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检察监督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回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建议正确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执行检察监督的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执行检察监督。各级政协要加强对执行检察监督的民主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执行检察监督的监督,确保执行检察监督依法规范行使。
(作者单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来源:微法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