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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利川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行政协议纠纷案。该案也是自《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利川市法院首例以调解方式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刘某刚等四人诉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一案,年四原告曾诉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还建门面、支付装潢补偿款、支付搬家等费用,由恩施州中院指定建始县法院审理,建始县以该案属于补偿安置争议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为由裁定驳回四原告的起诉。
四原告先后向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诉、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四原告与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安置补偿合同,后四原告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利川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已还建的基础上增加还建门面3.16平方米、还建住房.8平方米;补偿.00元;撤销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复议决定。
利川市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听取双方对纠纷化解的心理预期和调解方案,并积极与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沟通协调,邀请都亭街道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张育辉参与调解。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首先要求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即四原告实际上是对于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的安置补偿合同不服,认为该合同遗漏应补偿项目,要求对遗漏项目予以补偿。明确界定该案的权利界线范围后,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补偿安置合同是否存在遗漏项目、漏算数额进行辩论。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四原告漏项安置补偿款.28元,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来源:利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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