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堰市教育局发布十堰市年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省教育厅相关要求和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现将十堰市年春季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春季第一次认定网上报名时间:5月6日7:00—5月18日17:00(主要针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已取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等,其中持《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自5月12日起开始报名)。
现场确认时间:5月7日—5月20日(有效工作日);市教育局受理各县(市、区)教育局申报材料时间:6月1日—10日。
春季第二次认定网上报名时间:6月17日7:00—6月22日17:00(主要针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年上半年取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
现场确认时间:6月18日—6月24日(有效工作日);
市教育局受理各县(市、区)教育局申报材料时间7月1日—7月8日。
二、认定范围和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十堰市辖区的中国公民及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如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或符合认定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或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1号)规定,在我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无犯罪记录,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三、认定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各级认定机构根据认定权限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申请人的申请。
四、学历标准
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和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鄂教资〔〕4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即: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学历应为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五、普通话要求
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申请其他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六、体检标准
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3号)规定执行。
体检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体检有效。申请人须在十堰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医院、医院进行体检,使用《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附件),所有体检项目必须完检,符合教师身体素质条件的要求,且鉴定结论为合格。省医院医院。
七、申请认定方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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