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先生是湖北省建始县人,在村内经营一家养殖场。年7月13日,建始县环境保护局一份《停产整治决定书》,载明:建始县环境保护局于年4月7日、4月18日对刘先生投资兴建的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并经抽样监测发现刘先生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通过渗坑排放废水,且猪场排放废水化学需氧量超过国家标准限值3.68倍、氨氮超过国家标准限值17.45倍、悬浮物超过国家标准限值6.13倍。以上有年4月7日、4月18日《建始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湖北省建始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图片资料为证。刘先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决定对刘先生投资的养猪场停产整治,责令刘先生于年8月15日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采取措施,认真整改。但是在此之前并没有相关工作人员向刘先生进行询问,当地环境保护局责令刘先生整改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刘先生正常的生产经营。无奈之下,刘先生向律师进行咨询,并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律师建议:
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当地环境保护局作出《停产整治决定书》前未依法勘察现场,未通知原告到场,取证采样来源未经核实,未告知原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执法人员少于两人,该决定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随后,在律师的协助下,刘先生以当地环保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停产整治决定书》。
被告观点:
在庭审中,被告当地环境保护局辩解称,其作出《停产整治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法院观点: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被告建始县环境保护局在作出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告知刘先生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被告建始县环境保护局未告知刘先生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违反了法定程序。被告建始县环境保护局于年4月22日作出听证事先告知书,采用的主要证据为建始县环境监测站于年5月16日作出的监测报告,违反了法定程序。被告建始县环境保护局认定刘先生通过渗坑排放废水,仅有年4月18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该检查笔录无刘先生签名,也无证据表明通知刘先生参与现场检查,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刘先生通过渗坑排放废水未采取防渗措施,其作出的停产整治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综上,被告建始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停产整治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违反了法定程序。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当地环保局作出的《停产整治决定书》违法。
律师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而本案中,当地环境保护局并未依法保障刘先生陈述、申辩的权力,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当地环境保护局称其在作出《停产整治决定书》已经进行了现场检查,但是在检查笔录上并没有刘先生的签名,刘先生也未参与现场检查,因此,当地环境保护局所作出的《停产整治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这里,蓝秦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