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人社监行罚〔〕06号

当事人:南漳星火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9EP8T5U

法定代表人:崔江涛

住所: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城关镇凤凰大道3幢1单元房(泰合经典)

经查,当事人将南漳县星火养殖有限公司木林包村头母猪厂建设项目发包给个人高学林、周勤富,导致拖欠邹仕刚等78名农民工工资元。年11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南人社监行处﹝﹞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下列义务:5日内清偿邹仕刚等78名农民工工资元。当事人逾期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1.年6月1日高耀华、向黎明提交的《投诉登记表》;2.年6月27日高学林、周勤富提交的《发包合同》;3.年10月13日高学林、周勤富提交的《欠薪明细表》;4.项目负责人王仕铭、项目承包人高学林、周勤富以及向黎明等农民工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5.年11月4日送达的(南人社监行处〔〕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6.年11月18日送达的(南人社监处告﹝﹞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我局于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南人社监处告﹝﹞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元。

请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至指定账户:南漳县政府非税收入汇款结算账户(开户行:农行南漳县支行;账号:)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将按照相关规定录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改正违法行为可依法依规进行信用修复。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 潘国军 刘平 

联系- 

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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