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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推动社会诚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现将下列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予以公布,限期履行义务。
若仍不履行,建始县人民法院将采取进一步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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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孝辉,案号:()鄂执号等案,身份证号码:******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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