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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谢某签字确认,其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终本不终止。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继续做当事人的工作,彻底化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不成经法院调解达成还款协议
谢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协议向李某购买木材,并于年5月30日向李某支付木材款元。李某收款后,因故未能交付木材。年11月4日,谢某诉至建始法院。经建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年11月28日达成协议:李某于年12月30日前返还谢某木材款元、资金占用费元,合计元;逾期依法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建始法院根据协议制作了调解书。
查无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李某逾期未还款,谢某于年1月7日申请建始法院强制执行。建始法院立案后,通知李某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李某未履行。案件承办人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存款、网络资金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年5月13日,承办人到李某住所地实地调查得知,李某因临时要钱急用,在万般无奈之下动用了谢某支付的木材款。其母亲年老多病,常年服药,家庭确实困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6月16日,承办人依法限制李某高消费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本工作不终止法院继续工作化解纠纷
本案符合终本条件,谢某没有异议。虽然如此,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解决,这对双方都没有好处——谢某没有得到一分钱,限制高消费对李某今后的生活存在潜在影响。承办人于是继续与双方沟通。
“虽然法院没有将你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不认为你是‘老赖’,但毕竟你拿了别人的钱没有给木材,左邻右舍可能认为你不爽直;社会上可能认为你就是‘老赖’,谁还敢和你打交道?”……承办人通过电话和李某交心谈心。
“我李某绝不是不要脸的人!”李某斩钉截铁地说。他一边挣钱,一边向法院转账。年6月28日,转账.00元;年1月11日,转账.00元;年3月23日,转账.00元;年6月23日,转账.00元。四次共转账元。李某另交纳了执行费50.00元。谢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
近日,谢某签字确认,其与李某的买卖合同纠纷彻底化解。
法官说法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指人民法院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的一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具体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
案件终本不是工作终止。终本后,人民法院应当继续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引导、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依法恢复执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