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厂家授权可以设定为实质性要求吗

问:厂家授权可以设定为实质性要求吗?

答:根据财政部87号令的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设定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里没有明确能否作为实质性条款,但实质性条款与资格条款一样,都属于“一票否决”条款,代表着如果供应商没有厂家授权,就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以厂家授权不建议设定为实质性条款。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县级财政部门有权批准变更采购方式吗?

答:县级财政部门无权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问:中标通知书是中标公告期间发出还是公告截止后发出?

答:中标通知书应该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发布。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问:招标文件里设备清单中参数带星号是不是必须响应?

答: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里面会针对特殊标识作出说明,如果该标识代表类似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或条件,那么就应当响应,否则将判定为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六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问:哪种采购方式允许在只有两个响应供应商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答: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可转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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