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始以预罚款通知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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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件案件中,以通过向被执行人送达预罚款通知书的方式,促使其履行了义务。

  年6月,林某借赵某现金元;同年8月,林某在赵某处赊购土豆下欠土豆款元。两笔欠款共计元,林某偿还了元。年7月2日,赵某起诉要求林某偿还欠款。年7月16日,经建始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林某于同年8月16日偿还赵某欠款0元。林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赵某于同年8月26日申请执行。经执行人员做工作,林某偿还了赵某元。法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同年12月3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年4月1日,赵某提供线索证明林某在打工,有收入来源,申请恢复执行下余元。建始法院恢复执行后向林某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补充报告财产。林某收到法院法律文书后偿还元,下欠元,经执行人员多次催促,林某一再约期偿还,一再食言。林某亦未补充报告财产。

  年8月4日,建始法院作出预罚款通知书,拟对林某罚款元。林某收到预罚款通知书后认识到了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主动向执行人员承认错误,认真改正错误,积极筹措资金,于年9月30日清偿了欠款,并交纳了执行费。鉴于林某经济较为困难,收到预罚款通知书后主动承认错误、认真改正错误、积极履行义务等实际情况,建始法院没有对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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